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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STTR计划简介  
 


  STTR(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Research Program,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计划是美国政府专门为促进研究机构向小企业实施技术转移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是美国政府支持小型企业技术创新最重要的计划,在促进小型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克林顿在其名为《技术是经济增长的动力》的竞选宣言中强调:“健康和增长的小企业是美国良好经济的基础”。也正是在这一年,美国国会在通过《加强小型企业研究与发展法》的同时,设立了阶段性的STTR研究计划。1994年STTR计划开始运作,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U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负责协调和组织,目前该计划被授权延期至2009年。另外,美国国内有较强的呼声,倡议将SBIR和STTR设为永久性项目。


  STTR计划以充分发挥小型企业与研究机构各自相互的优势、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及时转化,推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迎接21世纪科学技术挑战为目标,计划的核心是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便为中小企业和全国的一些主要的非赢利性研究机构提供合作的机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地参与联邦研究与开发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STTR的最重要的作用是培育创新的必要环境,以促进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先进技术更好地向中小企业转移,并适应21世纪国家所面临的科学和技术的新的挑战。


  美国法律规定,凡联邦部门研究与发展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需按0.15%划为研发基金,供小企业与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技术转让项目和技术创新合作使用(即STTR项目)。小企业必须与大学、非盈利性研究机构、教育机构等进行合作,项目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承担上述部门的研究任务,完成从研究、开发到商业化的过程。


  小企业参与STTR计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需是独立经营的美国企业(或美国占半数以上股份);
  企业需是赢利性的;
  主要研究人员不要求受雇于企业;
  企业雇员不得超过500人。(非盈利组织没有规模要求。)


  研究机构参与STTR计划必须达到一定的合格标准:
  机构位于美国境内;
  属于以下三类机构之一:
  非盈利性的;
  国内非盈利性研究机构;
  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FFRDC)。


  小企业管理局SBA在STTR计划中主要发挥三大功能:管理、信息汇总和汇报。

  
  SBA的第一步,即管理功能来自于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定位。管理功能主要是对资金的管理。每年,各相关联邦部门为这两个计划预留的资金数额非常重要。根据相应的法案,小企业管理局监督这些联邦部门为STTR计划预留款项,而且预留的比例必须达到法定比例。


  管理的第二步是项目的发布、启动和资助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发布、协议发放等步骤,是依法对计划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的关键。小企业管理局对STTR计划的这些步骤及其他运作细节进行监督。小企业管理局并不插手管理资助的具体工作,除非涉及一些特殊要求或者一些特殊项目。


  第三步是对后继资金的考察。根据相关法案,阶段II的被资助者应该确保在阶段III中能得到其他资金的支持,这也是评价阶段II实施绩效的重要依据之一。小企业管理局负责监督这些被资助者是否顺利得到了“计划外资金”的支持。


  最后,小企业管理局还要注意各执行部门的规章制度,确保这些规章制度没有与SBIR/STTR的执行细则相冲突的地方。通过考察各部门的政策、制度、规章、说明及程序,促进部门内部和部门间顺利开展STTR计划。


  STTR项目的实施周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期属启动阶段,对新创意和新技术进行科学性、技术性和商业性可行性研究,为期1年,计划资金可达10万美元。


  第二期属研发阶段,只有顺利达到第一阶段标准的项目才能进入这一阶段。该阶段对第一阶段的成果进行拓展,为时2年,项目经费最高可达75万美元。在此期间,主要开展研发工作,也开始考虑商业化前景。


  第三期是商业化阶段,主要将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推向市场,但STTR计划在该阶段不提供任何经费支持。小企业必须向私营企业或联邦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资助。


  实践证明,STTR以及SBIR这两项计划已经成为美国政府发挥小企业创新潜力的范例。不过,SBIR/STTR也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由于缺少相关的联系和真正来自外部的评价,加上SBIR/STTR项目的管理采用的是尽可能集中利益和尽可能分散花费的策略,这样使得那些利益的既得者会坚持维护现有的体制,承担较少花费的部门也不会因为负担太重而积极要求对SBIR/STTR项目进行改革,来自SBIR/STTR自身改革的动力不大。美国有关专家指出,要想使SBIR/STTR项目能为国家经济带来更有效的成果和更多的利益,美国联邦政府应该积极致力于SBIR/STTR项目自身的改革和完善,重新发挥联邦政府机构在小型企业创新方面的推动作用。(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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