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7-25 11:10:00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运用招标投标方式为重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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