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2004-7-25 11: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中央财政安排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为了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向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倾斜。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服务业务的补助。
  (一)培训业务。主要包括:
  1、创业者培训,重点是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培训。
  2、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是工商管理基础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小企业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是信用担保、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工作以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它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创业者培训在培训总人数中应占有一定比例。
  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授课费和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资助。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申请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交培训通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通知》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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