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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国家创新体系 2006-5-25 9:19:00 |
1.创新及国家创新体系 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题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不同主体间在生产、传播和应用不同类别知识方向复杂的互相作用的结果。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主体在创造知识的大系统内如何彼此发生作用,取决于其所应用的技术。这些主体主要是企业、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 至于国家创新体系,综合有关学者的论述及有关机构的定义,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四层涵义:一是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以国家为单位的开放的网络系统;二是这一系统既包括基本行为主体(从事创新活动的人员等),也包括创新政策和创新机制以及为创新活动提供条件和外境的基础设施;三是基本行为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大学、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四是这个系统的功能主要是促进和进行创新活动,目的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美国国家创新体系 (1)形成与发展 1870年,美国专利法的改革带来了技术创新的黄金时代。 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产业界的研发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局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根本性地改变了美国的研发结构,使得联邦政府对工业与学术研究的支持出现了急剧扩张,从而直接带来了政府研究的大规模兴起和研究型大学的迅速发展。 美国创新体系形成的过程说明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大学和政府都是很重要的方面。 (2)基本架构 美国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是企业、研究机构、大学以及各级政府等,不同的行为主体承担着不同的创新任务。全美上万家企业有研发实验室,其中100家大企业的研究工作量占整个产业界的绝大部分,雇用者约300万科技人员,占全国就业科技人员的60%~70%。每年投入的科研资金达1000多亿美元,占全国科研开支的70%左右。美国政府很少支持生产工艺的研究,而着力支持基础研究,尤其是那种短期内成果不确定的基础研究。除了国防、国土安全和农业外,产品开发并不是政府的主要职责。美国的大学在创新中承担着重要任务,主要体现在知识的生产和传播上。 美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各主要构成要素的基本职能如下: 企业:生产知识和技术,供应技术,更多的则是应用知识,并最终通过市场以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等方式实现技术创新; 大学和国家科研机构:生产知识和技术,向社会提供新的科学知识,作企业的技术源; 政府:支持知识生产尤其是战略性研发,以政策和计划引导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的发展,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和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此外,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咨询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在促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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