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2004-11-9 8:14:00 |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二)使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三)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机器、设备。 专利、专有技术以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形式进口的,或通过网络、卫星等方式下载或传输的,应当认定与前款进口货物有关。 第六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 (二)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 (三)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 第七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二)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第八条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进口货物的卖方所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分销权、转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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