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2005-9-6 8:41:0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风电发展,规范和加快风电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尽量避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在申请核准前要取得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用地预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等,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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